故意傷害罪的防衞過當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故意傷害罪的防衞過當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案件中的防衞過當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對於防衞過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同時,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衞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衞行為的起因;
(2)防衞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衞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衞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衞過當的原因。
二、防衞過當認定標準是怎樣?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防衞過當。具體來説:
(1)防衞人明知自己的防衞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衞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發生的,是間接故意的防衞過當。
(2)防衞人知道自己的防衞行為可能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輕信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過於自信過失的防衞過當。
(3)防衞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衞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至發生重大損害的,是忽視大意的過失。
2、對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於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採取正當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與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類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羣中實施爆炸犯罪等。
在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傷害自身的時候,為了保護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當然是可以行使正當防衞權的,可是,除非有證據能證明對方的所作所為會時刻威脅到個人的生命安全,不然的話就不可以超過必要的防衞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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