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是否要負刑事責任
一、正當防衞是否要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原則上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特殊正當防衞不承擔刑事責任。
1、中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如果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衞只能消極逃跑躲避嗎?
部分人員認為:當公民面臨不法侵害時,只能消極逃跑躲避,不能去積極防衞。
這其實是錯誤的想法,法律設定正當防衞制度的目的是以正義對抗不正義,有利於懲惡 揚善。面對不法分子的侵害行為,逃跑躲避只是一種可以選擇的做法但不是唯一的做法,如果法律規定只能躲避那麼只會讓善良老實的人更加悲慘;讓作惡多端的人更加囂張。我相信任何一部良法,都不會做出這樣的規定;任何一個有良知的司法人員,都不會這樣去苛求被害人。
我國法律也沒有規定"必須先逃跑"的條件,只是實踐中如果當事人確實先行躲避,更有利於認定為正當防衞。
正當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裏主要就是指為了避免強度較輕的不法侵害,就不允許防衞行為採取過重的強度。如果非較重的強度不足於制止不法侵害,可以採用較強的防衞強度。採用較緩和的防衞手段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就不允許採取激烈的防衞手段。如果非激烈的防衞手段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就可以採取激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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