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毆正當防衞需要承擔刑事處罰嗎?
一、鬥毆正當防衞需要承擔刑事處罰嗎?
鬥毆正當防衞不需要承擔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鬥毆中可能成立正當防衞的情形:
1、互毆向“不法侵害”行為轉化
正當防衞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他違法行為,但又不泛指一切違法犯罪行為。相互鬥毆因是雙方以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進行相互攻擊的行為,在正常的互毆中是一種相互侵害。
但是,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在相互鬥毆中,如果一方已經停止鬥毆,向另一方求饒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緊追不捨,繼續實行侵害,此時鬥毆的性質已經轉化為單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進行正當防衞。
2、鬥毆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兇器
在一般性的輕微鬥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兇器,另一方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此時相互鬥毆的性質也發生了變化,後者可以進行正當防衞。互毆性質的轉化行為,是互毆中構成正當防衞的前提條件。
三、正當防衞具有以下幾個要件:
(1)實施防衞行為必須是出於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當動機,針對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侵害行為,維護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合法行為,如依法拘留、逮捕、依法沒收財產等,不能實行正當防衞;
(2)防衞行為所針對的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對尚未開始實施或者已經停止或結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採取正當防衞行為;
(3)實行防衞行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正當防衞的行為應當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即實行防衞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為為限,不法侵害的行為被制止後,不能繼續採取防衞行為;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即正當防衞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造成損害;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正當防衞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衞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
由於鬥毆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的規定,故此在一般情形下,鬥毆的雙方當事人實施的侵害行為都不會被認定為是正當防衞,但若鬥毆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兇器,另一方可以採取適當的防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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