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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責任判定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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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責任判定的相關知識

儘管近年來校園暴力事件發生地越來越頻繁,但是,關於校園暴力的界定仍舊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外界對校園暴力認識尚未達成共識。為了青少年學生的健康成長,學校教學秩序的有效維護,關於校園暴力這塊的問題應該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關於校園暴力責任判定方面的相關知識。

其實,理論界對這一概念的界定是多樣和豐富的。不過迄今為止並沒有形成統一的校園暴力概念。綜觀國內學者對校園暴力所作的界定,可以概括出兩種代表性界定模式:以“校園”為中心的校園暴力界定模式和以“師生”為中心的校園暴力界定模式。實際上有很多研究者在對校園暴力作界定時都綜合考慮了“校園”和“師生”這兩個關鍵詞,只不過側重點有所不同。

(一)以“校園”為中心的校園暴力界定模式這種界定模式雖然也考慮侵害人、被害人等因素,但強調界定校園暴力應以學校為中心,具體來説又可分為“校園內暴力説”、“校園內及周邊暴力説”和“校園被害人説”。“校園內暴力説”強調發生在校園內的暴力現象。這種觀點為許多教育界人士所贊同。例如,李大鵬指出:“校園暴力行為是指發生於學校內的暴力行為或犯罪行為。”管曉靜指出:“校園暴力是指發生在校園內的暴力行為。”遇旻指出:“校園暴力行為是發生在校園之中的個別學生出於謀利、炫耀、控制等動機,經常性地欺負弱小同學,使其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的不良行為。具體表現為在校的青少年學生中,某些人無端地、長期地挑釁、欺負、虐待、毆打弱小者,如:搶奪低年級同學的財物、文具,向弱小的同學勒索錢財,毆打、侮辱、責罵弱小同學,收取‘保護費’等。”

“校園內及周邊暴力説”認為,校園暴力不僅僅是指發生在校園內的暴力現象,還應當包括校園周邊發生的與師生有關的暴力現象。例如,朱作鑫指出:“校園暴力(schoolviolence),應當是指在學校實施正常管理、教育職能期間,發生於校園內部及其周邊的,師生之間、學生之間、以及非學校人員對學校師生所實施的暴力行為,它屬於社會暴力的一種。”簡平指出:“校園暴力,顧名思義是指發生在校園及其附近的以學校教師或學生為施暴對象的恃強凌弱的暴力行為。”由於強調校園暴力是一種發生在校園內或者其周邊的暴力行為,無論是“校園內暴力説”與“校園內外暴力説”在對校園暴力作界定時,大都也同時把被害人限定於學生或師生的範圍之內。有少數研究者雖然沒有在下定義時明確這樣的限定,但在展開論述時實際採用了類似的觀點。“校園被害人説”則強調校園暴力是一種侵害學校學習環境和秩序的暴力行為。如嚴琪華的定義:“校園暴力是指暴力實施者使用嚴重的暴力手段或以暴力手段相威脅,破壞校園的學習環境並且給校園生活秩序造成嚴重的危險或構成嚴重威脅的多種犯罪案件的總稱。”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學校的類型,諸多研究者均未作深入探究和説明。不過,從對校園暴力的現有研究來看,大都以中小學校為研究對象。另有少數學者明確強調在使用校園暴力這一概念時,校園主要是指中小學。例如王鷹將校園暴力(schoolviolenceorteenviolence)定義為“發生在學校(這裏主要指未成年人集中的中小學校)內或者相關區域、活動中,以故意傷害他人為意圖,針對學校、學校成員特別是學生的暴行、破壞,尤其是侵害生命、健康、身體的行為。”

(二)以“師生”為中心的校園暴力界定模式這種界定模式強調以師生這一特殊的主體作為界定校園暴力的中心,它大體又可分為“被害人説”、“加害人説”、“綜合説”三種觀點。“被害人説”強調校園暴力是以師生為加害對象的行為。但在加害對象上又存在“學生説”、“師生説”的分歧。“學生説”認為校園暴力是一種以在校學生為加害對象的暴力行為,例如雷衡生指出:“所謂校園暴力是指校園內外發生的學生侵犯學生人身、財產等權利的強暴行為。”佟麗華指出:“校園暴力是指發生在學校以及學校周邊地區,由老師、同學和校外人員針對學生身體和精神實施的達到某種程度的侵害行為。”“師生説”則強調校園暴力的被害人不僅僅指學生,還包括教師。其代表性觀點如林秉智指出:校園暴力“主要是指侵犯師生人身、財產等權利的暴力行為。”孫凌寒、朱靜指出:“廣義來説,校園暴力是指行為人針對在校師生實施的身體上的和心理上的暴力行為,對學校財物或師生財物實施的行為,以及師生對社會人士實施的暴力行為。”“加害人説”強調校園暴力是由學生實施的暴力行為。如嚴靜指出:“所謂校園花季暴力是指未成年學生以校園為背景,憑藉個體的自然力或藉助一定的、具有殺傷性能的器械以強暴手段或以其他危險方式,對人或物施暴並造成了一定損害後果或有造成損害危險的嚴重危害行為。”“綜合説”則強調校園暴力是由師生所實施和以師生為加害對象的暴力行為,此説的代表性觀點是徐久生所作的定義:“校園暴力是指行為人針對在校師生實施的身體上的和心理上的暴力行為,對學校財物或師生財物實施的暴力行為,以及師生對社會人士實施的暴力行為。簡言之,與在校師生直接有關的暴力行為,均可界定為校園暴力。”此外,在校園暴力的作用對象上,還存在人身説與人身及財產説的分歧。前者觀點認為校園暴力的侵害對象僅限於師生的人身,而不包括校園及師生的財物。如朱作鑫認為:“校園暴力的作用對象應當為針對‘人’,而非物,認為校園暴力可以是學生對學校設施的破壞行為的觀點是極不準確的,這一觀點其實是對‘暴力’這一概念有所誤解。”後一觀點則認為,校園暴力的侵害對象還包括財物。前文所引多數學者的論述,均採用此種觀點。

綜上所述,校園暴力可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以校園為中心的界定模式,還有一種是以教師和學生為中心的界定模式。兩種模式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對校園暴力也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以上就是今天本站小編和大家分享的關於校園暴力責任判定的全部內容了。當然,如果你有其他方面的疑問,也可以來365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