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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的案子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證據不足的,按照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不三個階段進行判定。偵查階段,發現不符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作起訴;審判階段,人民檢察院宣告判決前發現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撤回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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