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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的案子當事人該怎樣處理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證據不足的,只能承擔敗訴後果,不過在法院做出判決後,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上訴不需要理由。若是刑事公訴案件證據不足的,檢察院會退給公安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若還是達不到起訴標準,只能決定不予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證據不足的案子當事人該怎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