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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內部行政行為

內部行政行為是“外部行政行為”的對稱。

什麼是內部行政行為

發生於行政組織內部,基於行政隸屬關係,隻影響行政組織內部事務的措施。如行政首長對工作的指揮,對機關內部的組織和管理以及對下級公務員發佈的命令和指示等。內部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組織內部人員,但法律效果不一。主要有:

(1)通令。行政領導關於某一法律和條例的解釋和某項公務的實施辦法,根據層級指揮權所發出的命令。適用於管轄下的全體公務員和機關,不服從命令可能受到紀律處分,但不能拘束外界人員。

(2)指示。具有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機關,事先為自己及下級機關規定一個標準,作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指導。對於指示,行政機關仍然保留着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適用這個標準的權力。

(3)特別的職務訓令。即行政領導對個別或幾個公務員的職務訓令。

(4)具有紀律處分性質的個別決定。如調動某個公務員的職務等。

(5)機關內部組織和管理的規定等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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