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行政行為是否可以提請訴訟?
我國行政機關的行為可以大致分為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就是針對公務員本身的,如對公務員的任免決定、獎懲措施等。對於公務員而言,有時候會對任免決定不服,在為自己維權的時候,就要選擇合理的方式。那麼內部行政行為是否可以提請訴訟?下面小編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內部行政行為是否可以提請訴訟?
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所作的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因而內部行政行為對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有重大的影響。
我國行政訴訟法將其列為不可訴行為之一,即被處分或被處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請複議,但可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如《行政監察法》第37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核決定。”
二、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主要區別是什麼?
1、行為與相對人之間的關係不同。
實施內部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該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之間,必定存在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係以及其它隸屬關係,或者存在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法定的監督關係。實施外部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該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之間,基本上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係或者其它隸屬關係,而只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這種管理與被管理關係最終取決於外部行政行為的實施者所擁有的對某類行政事務的管理職能而不來源於該行政機關的領導職能。
2、行政行為的作用力不同。
內部行政行為通常只涉及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事務,其作用主要和行政機關的正常運轉有關,不影響外部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外部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對外行使公共權利的行為,因而直接影響着外部相對人的利益。由於這兩種行政行為的上述區別以及行政機關行使這兩種權利的性質和依據也不同,因此,不同性質的行為引起的爭議應由不同的途徑予以解決,即內部行政爭議由行政機關自身解決,外部行政爭議由法院解決。如果將行政內部爭議也交由法院解決,一方面法院不熟悉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並缺乏具體的爭議處理手段,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法院干擾行政機關正常工作,影響依法行政的效力。因此,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法院不受理就行政機關對行政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訴訟。
由此可見,內部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對內部人員作出的行為,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其屬於不可訴行為。即公務員對受到的處分表示不滿時,不能進行復議,只能通過申訴的方式來解決。提請申訴,應該在當事人收到決議後三十天內向監察機構提出,如果對複查結果仍然不服,還可以向上級監察機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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