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行政行為是指什麼
我們所説的“內部行政行為”指的是與“外部行政行為”相對立的一個名稱概念。
這裏主要説的是行為是指發生在行政組織裏面的內部言行,是附屬於行政組織的一個內部關係,內部行政行為的意思是關於觸動內部行政組織事件的一系列舉措。就比如舉個例子來説吧,就像是某個行政的首領對於某個下屬的工作上的安排或者作出某些指示,或者某個領導對於單位內部的工作上的調動以及管轄,又或是對於底層工作人員的一些工作指示等等。總而言之這個內部行政行為所包含的範圍只是針對行政機關內部人員,不涉及其他人,這個又説明了在法律上的影響是不同的。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一下幾個方面,
第一條是通知命令。某個上級領導對於某一條法律法規或者是某一條規定的執行、説法和某一次工作活動的的實行過程,或是實行過程中採用的方法,身為他的下屬工作人員要根據中間的指揮人員發出的具體號召,來實施完成,不能有所違背。當然這個命令不是所有人都要遵循完成,比如我們普通人,不是這位領導部下的就無需採用,這個行為只對其內部人員和單位起到效果,當然如果內部人員不執行命令的話,就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第二條是指揮示意。這個説的是某些具有決定權指揮權的機關單位,這一條是之前就規定好了的。不是突發性的一個要求,是針對當事人以及附屬的機關單位的一個衡量的標尺,是針對決定權的一個衡量的尺度,所以並不是隨便就能夠作指示的,即使你是某個機關單位的上級領導,也需要遵循第二條指示。但是對於第二條要求指示命令,各個政府單位還是要懂得實事求是,隨機變通。要根據具體的某個事件來處理,看看這個事件能否用到這條規定,如果不能用到,當然也不能強制性的遵循死規定。
第三條是具有特殊性的,對於某些職位人員的訓練指令。就是説政府單位的上級領導對於極個別的工作人員進行單獨的職業訓練和職業指導命令。
第四條是對於某些個別人員犯錯的懲處,要具體根據犯錯的輕重來個別處理。處理的結果可能是降職,或者是將其調動到其他的局管單位去。第五條是政府單位內部的一個工作守則命令,區別於其他單位的一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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