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束行政行為是什麼,羈束行政行為有哪些
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這是各國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羈束行政行為是什麼呢?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範圍、條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只能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的作出是以羈束裁量權為前提。羈束裁量權的行使,其權限範圍、幅度行為方式、數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只能嚴格依法裁量、判斷。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範對其範圍、條件、標準、形式、程序等做了較詳、具體、明確規定的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有哪些?
羈束行政行為作為行政行為下面的分分類,它沒有具體的分類。它一般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範圍、條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只能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範圍、條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只能嚴格依法實施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僅僅規定行政行為的範圍、條件、幅度和種類等等,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何適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一定要及時諮詢相關的律師,通過對律師諮詢解答自身當前遇到的問題。不過遇到這些問題最好的方式還是應該自身首先去了解關於羈束行政行為的內容,用自己的方式去思考,聽從律師的意見,處理問題也會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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