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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民事訴訟舉證責任一樣嗎

一、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承擔舉證責任人是誰

行政和民事訴訟舉證責任一樣嗎

1、民事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對一般舉證責任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

2、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被告必須出具證據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3、這是因為當事雙方的法律地位決定的,民事訴訟中的原被告法律地位基本等同,但行政訴訟中雙方法律是不對等的。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及要求

1、原告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特殊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由相應的當事人承擔。

4、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5、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6、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應訴時,可提交證據複印件或複製品,但在交換證據和開庭審理時必須攜帶證據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質證。

7、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

8、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説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9、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並裝訂成冊,在證據清單上對證據材料名稱、份數、頁數及其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説明,並簽名或蓋章,註明提交日期,同時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證據材料副本。

舉證也是有一定的要求,要對自己準備的證據逐一的進行標明並且進行簽字或者是蓋章。舉證可以是複印件也可以是原件,不過原件的説服力會更強一些。不在規定時間之內舉證,默認自動放棄舉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