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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管轄的種類有

行政訴訟管轄的種類有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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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判決有哪些種類?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消或者部分撤消,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①主要證據不足的;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職權的;⑤濫用職權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1)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內容的;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5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57條: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以下判決:(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直接判決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