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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管轄有哪些種類?

刑事訴訟管轄有哪些種類?

刑事訴訟管轄就是在國家專門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一般分為職能管轄和審判管轄,在我國,這些國家專門機關一般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這些管轄範圍是在職權範圍之內成立的,下面是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介紹。

一、職能管轄

公、檢、法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

3、自訴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審判管轄

1、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門管轄。

(1)軍事法院管轄的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的刑事案件;

(2)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是鐵路公安機關偵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轄的是嚴重危害和破壞森林,違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轄林區職權範圍內的一切刑事案件。

由此可見,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在處理某些刑事案件時聯繫比較緊密,這些國家專門機關分工明確,在自己的職權範圍之內行使職能,有利於解決機關內部的秩序問題。如果您還需要了解更多與之相關的信息,可以到本站網找在線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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