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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種類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種類有哪些?

隨着國家的日益強大,國家對刑事訴訟法中管轄也越來越嚴謹,我國對刑事訴訟也極其重視,當今社會,觸犯法律的糾紛問題不計其數,為了更加有效地解決問題,國家將十分注重刑事訴訟法中管轄,這些是以法律為標準規定,由許多部門共同管理,分工也十分明確,那麼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種類有哪些呢,那麼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管轄在法律上的分類

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在各自的法律條文中對管轄作了專門規定,三類訴訟法均將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四大類,其中,地域管轄又進一步分為四小類,即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共同管轄。需要特別強調的是:

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的管轄只解決人民法院系統內受理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

而刑事訴訟中的管轄除了要解決各人民法院之間的審判管轄之外,還要解決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分工,即刑事訴訟中的職能管轄。因此,我國的刑事訴訟管轄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大類審判管轄外,還包括職能管轄。職能管轄將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偵查權交給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但是,對這些刑事案件的審判權還是在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完畢後,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將刑事案件交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對某些案件的管轄有一定的選擇權。

因此,在其地區管轄中,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小類外,還包括協議管轄和選擇管轄。這兩類管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領域的運用,這意味着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使他們能夠尋求最為信賴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有利於糾紛的徹底解決。但刑事訴訟中無論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當事人對案件管轄都不具有選擇權和處分權,這是由刑事訴訟追究、懲罰犯罪的活動特點所決定的。

二、管轄在訴訟理論上的分類

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

根據管轄的確定是否由法律規定為標準,可以將管轄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

法定管轄。

是法律明確規定哪些案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中的哪一個法院行使管轄權。因此,在法定管轄中,依據法院對案件的縱橫管轄關係的不同,又可以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裁定管轄

是由享有相應權限的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以確定具體的管轄法院。在裁定管轄中,依據管轄的決定方式不同,又可以分為指定管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

從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的關係來看,法定管轄是針對訴訟管轄的一般情形作出的,而裁定管轄則是針對特殊政策情形而規定的。設定裁定管轄,或者是為了落實法定管轄的規定,或者是為了對法定管轄進行個別調整。

這樣一來,我國的部門將更好協作來管理這些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處理一些刑事訴訟的問題也更加的容易,會節省出一些時間來解決更多的問題。如還有疑問,建議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