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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種類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種類

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種類有哪些?

一、法定管轄

1、級別管轄 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所劃分的管轄。 種類: 1) 一般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係所確定的管轄。 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2) 特殊地域管轄(3個合同糾紛,3個侵權,3個海事糾紛,一個票據糾紛) 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為標準確定的關係。 3) 專屬管轄 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准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3、協議管轄 又稱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是指當事人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之後,達成協議確定管轄的法院。 1) 國內協議管轄; 2) 涉外協議管轄;

二、裁定管轄

定義: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

1、移送管轄 是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 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轄 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

3、管轄權的轉移 是指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把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的種類有非常多中,在我們的生活中如果遇到民事糾紛需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話,其實我們還要了解這些民事糾紛的相關內容,要知道民事糾紛的訴訟類型,民事訴訟管轄分類雖説有比較多中,但這些民事訴訟的種類對我們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了解這些內容。

其中還會按照具體訴訟內容詳細分類,一些地方法院有着上下級的關係,對於涉及到當事人為國外人員的,還規定了有涉外協議管轄權的一些法院,通過分類使得民事訴訟能有效審理,提高審查效率和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