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審判原則有哪些
一、附帶民事訴訟審判原則有哪些?
一)全部賠償原則
附帶民事訴訟實現全部賠償原則,不僅有充分犯法律依據,而且有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二)過錯責任原則
附帶民事訴訟的損害也是一種民事責任,應當適用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中的過錯原則,在具體操作時,可以根據案件事實確定的過錯比例,實際損害賠償額以所有應賠償的總額乘以被告人的過錯比例。因防衞過當、避險過當使被告人遭受物質損失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輕或者免除被告人的賠償責任。
三)連帶賠償原則
共同致害人為兩人以上,應當根據各致害人在共同侵害中所起作用,其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害等情況,分別確定各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共同致害人對被害人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於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應先判決在案的被告人承擔全部責任,待在逃犯抓捕後再確定他們與前被告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酌情從輕原則
對於被告人已經賠償了被告人物質損失的,一方面,從某種程度上減輕了犯罪所造成的後果,會對被害人在物質上給予一定的補償,在精神上給予一定的撫慰,社會危害性相對減少;另一方面,也是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的一種表現。因此,可以在對被告人量刑時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根據有關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
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啟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
附帶民事訴訟的部分,人民法院也是根據受害人提供的證據審理的,但涉及到的民事賠償不能過分高於實際損失,不然不會因為對方構成了犯罪,法院就毫無原則的偏袒受害人,受害人在附帶民事訴訟活動中也要遵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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