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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庭審到場人員有哪些

附帶民事訴訟庭審到場人員有哪些

附帶民事訴訟庭審到場人員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第一審合議庭成員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而第二審民事案件的審理,則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當然,與第一審相同,合議庭的成員的人數,必須是單數。

法院開庭時,一般需要以下人員到場:

1、法院方面: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法警。

2、原告方面:原告、原告代理人/辯護人、原告代理律師。

3、被告方面:被告、被告代理人/辯護人、被告代理律師。

4、其他可能相關人員:相關證人、公訴人、旁聽人員。

民事訴訟程序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1、立案標準不統一,收案範圍把握不準。如經公證的債權法律文書,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拒不執行時,可以據此向法院申請執行;已經公證的其他法律文書,除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以外,應當確認其效力,由此引起的民事爭執案件,法院應當受理。但有的法院卻以上述案件屬於行政案件為由不予立案。相反,把法律沒有規定的、不屬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如因拆遷協議糾紛發生的拆遷户搶佔房屋案件,因統一規劃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一併作為“其他”案由立了案。

2、不按法定時間立案,不結不收現象嚴重。根據民訴法有關規定:法院接到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原告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如果原告人堅持起訴,應當以書面形式裁定駁回起訴。但有些法院不按上述規定辦事。

3、案由不科學,名稱不規範。目前,確定案由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民事案件的統計表。有的是以案件所包含的民事法律關係為標準,如繼承、收養、著作權關係糾紛;有的是以當事人爭執的標的物為標準,如宅基、房屋、山林糾紛案件;

由於民事案由適用的原則、確定的標準和劃分的方法不統一,必然帶來名稱表述上的不規範和隨意性。這不僅不能準確體現案件性質,真正反映爭執焦點,而且會造成司法統計的不科學。

民事訴訟的到場的人員,有關的法律規定會有明確的制定,所以自己需要積極的處置有關的問題,按照具體的法律要求進行合理的結解決,但是程序的繁雜,需要有關的當事人進行一定的諮詢,減少不必要的錯誤的發生,這樣就會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