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理程序都有哪些步驟?
隨着社會的發展,我們在工作和生活中會遇到不同的法律問題。刑事帶民事的案件作為一種特殊的案件類型,不為我們大多數人所熟知,下面小編就帶你瞭解一下相關的法律法規。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理程序都有哪些步驟呢,下面小編就為你詳細解答。看看我國的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刑訴法》和《民訴法》的規定。應最大限度地以保障原告人訴權為出發點,不斷規範審理程序。
1、告知訴權。對新收案件,被害方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未提起的,迅速與被害方取得聯繫,告知訴權。對明確表示放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起訴的,記錄在案。對願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因經濟困難無法參加訴訟的,本着防止進一步擴大損失的原則,准許原告人提交書面訴狀,由合議庭成員在庭審中代為宣讀。對不會書寫訴狀的,告知訴狀寫作格式;對於沒有書寫能力的,儘可能代寫訴狀,由原告人署名。
2、動員賠償。承辦人在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後即時送達給被告人,告知其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瞭解其實際賠償能力。對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通知其親屬在判決前代為交納;對沒有個人財產的,則言明利害,在堅持自願賠償原則的基礎上積極動員其親屬幫助交納賠償款。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即時向犯罪人的法定代理人送達訴狀,告知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動員在審理階段積極交納賠償款。
3、調解。調解是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重要結案方式。要不斷完善調解工作機制,用足調解機會,做足調解工作。對被告人及其親屬有積極賠償意願和較強賠償能力的,承辦人在開庭以前儘可能促成當事人雙方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對未能在開庭前達成協議而又有調解希望的,承辦人在庭審中和庭審後應繼續調解。
4、實判。對被告人及其親屬的賠償能力與原告人賠償要求之間相差懸殊、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承辦人則力爭被告人及其親屬盡最大努力交納賠償款,以便原告人獲得一定數額的實際賠償,被告人亦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實現“雙贏”。
一、刑事部分
審判長宣佈開庭,宣當事人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附帶民事當事人等;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有權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等),同時核實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收到相關文書的情況。
1、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根據審判長指示,有時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但宣讀後先審理刑事部分,然後再審理民事部分)。
2、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3、公訴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質證意見。
4、公訴人、辯護人對案件發表辯論意見。
5、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二、附帶民事部分
1、附帶民事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
2、聽取被告人、辯護人答辯意見。
3、附帶民事原告人舉證、被告人或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
4、被告人舉證,附帶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發表質證意見。
5、附帶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發表辯論意見
6、法院組織調解。
7、當事人最後陳述。
審判長宣佈休庭,擇日宣判。
審理程序結束。
對刑事的審理過程和名師的生理過程都有着詳細的解答。在這裏小編好要提醒大家的是在起訴這類案件時,一定要掌握充足的證據,以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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