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有哪些
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這種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被告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在刑法上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在民法上又屬於民事侵權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有哪些
《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確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條進一步明確;犯罪行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由此可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僅限於物質損失,且系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的精神損失。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1、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損害事實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具有因果聯繫,這是允許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的前提之一。如果損害事實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就不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2、是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遭受的損失,而不限於遭受的直接損失。
這裏需要澄清兩個問題:
一是將非直接遭受的損失,如被害人因傷害住院治療,花在醫治其他與傷害無關的病症上的費用等,排除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之外;
二是在由於被告人犯罪行為直接遭受的損失中,既包括積極的損失,即已經受到的損失,也包括一些消極的損失,即以後必然遭受的損失。例如在傷害案件中,積極的損失如被害人支付的醫療費用,消極的損失如被害人因傷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減少。但這種消極的損失應當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具體範圍應當按照民事實體法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需要提醒的是,在發生涉及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情況下,要及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方面是因為法院對附帶民事訴訟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被害人不主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便無法依職權作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來保障被害人民事權益。另一方面是能夠在對被告人處以刑事責任時一併解決物質賠償問題,避免自身的訴累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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