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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有什麼區別

附帶民事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有什麼區別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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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區別

你好,想知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區別不合符以下條件的案件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四)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五)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中作了回答。該《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