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有哪些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有哪些
(1)只有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於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人格、名譽、精神或者其他物質關係方面損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已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在刑事訴訟進行完畢,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確定之後,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因被告人對被害人的侮辱、誹謗行為而遭受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2)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損失中,一是應將非直接遭受的損失,排除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之外(如被害人因傷害住院治療時,在醫治其他與傷害無關的病症上的費用等),二是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損失中,既包括已經受到的損失,也包括以後必然遭受跌損失(如在傷害案件中,被害人因傷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減少的費用),但這種損失應當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其具體的賠償範圍應根據民事實體法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3)只有因人身權受到犯罪侵犯或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遭受物質損失,被告人並沒有因此佔有或者獲取被害人財物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殺人、傷害、故意損壞財物等)。對雖因犯罪行為遭受了物質損失,但是由於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的財產而造成損失的案件(如搶劫、盜竊等),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過追繳贓物,責令退賠解決。贓款、贓物尚在的,應一律追繳,已被用掉或毀壞的,應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贓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和退贓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4)下列幾種情況的案件可以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經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但其違法行為引起了物質損害賠償責任的。
第二,經調解,自訴人同意撤銷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自訴部分,但堅持要求賠償請求的。
第三,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檢察機關撤回對被告人的公訴,但已查明其行為有物質損害賠償責任的。
第四,被告人在刑事審判中死亡,但案件已查明被告人負有賠償責任的,由其遺產繼承人繼續參與附帶民事訴訟的。
在相應的刑事案件中,相關的受害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可以相關受理審理的人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對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民事訴訟。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這類案件的影響和傷害,我國的法院也會積極地進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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