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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擔保與行政強制執行分別指的是什麼意思?

一、行政擔保與行政強制執行分別指的是什麼意思?

行政擔保與行政強制執行分別指的是什麼意思?

行政擔保也是行政主體對個人利益的尊重,是行政行為具有可接受性的具體體現。它既能滿足相對人的合理要求,避免對相對人個人利益的不必要損害,又能使相對人主動履行其行政法上的義務和積極配合行政主體維護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目的。

行政強制執行的意思是特定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得到貫徹落實的一種執法行為。其特點表現為:一是行政性,發生於行政管理過程中,由特定行政機關實施;二是強制性,基於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作用,強行抑制相對人的意志,迫使相對人服從;三是執行性,旨在確保實現法律、法規或行政決定所要求達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狀態。這是行政強制執行最本質的特徵。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相對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為前提。只有行政相對方負有法定義務又拒不履行,行政機關為了保證行政管理活動正常進行,才能採取一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相對方履行義務。行政法上的義務既有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義務,也有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中所規定的義務,還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裁定中確定的由行政相對方履行的義務。

2.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實施。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有兩類:一類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另一類是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

3.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範圍廣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人。

4.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擔保和行政強制執行是屬於兩種不同的行政處理,而對於這兩種所體現在不同的情形上面,行政擔保最主要的就是利用法律的方式讓他人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對於行政強制執行利用法律的手段來保障他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