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勞動訴訟的時效是多久?
一、廣州勞動訴訟的時效是多久?
按照《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你是今年年後才被無故開除,你現在提出仲裁請求沒有過仲裁時效。因此,今天以前單位的一位負責人來和我談,説是我現在再申請補償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還有加班費已經過了訴訟時效,該負責人的這種説法沒有依據,你申請補償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還有加班費的仲裁時效沒有過,依然在一年的仲裁時效內。
二、 勞動仲裁的司法解釋
勞動仲裁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的程序。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仲裁是有中斷的情形的: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有關情況發生勞動工作糾紛和矛盾的,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處理,特別是對於勞動訴訟時效的認定上,必須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事項不能認定的,可以向勞動管理部門進行諮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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