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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行政制裁主體有哪些

一、法律規定的行政制裁主體有哪些?

法律規定的行政制裁主體有哪些

1、有行政制裁權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具有行政制裁權必須由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但被授權的組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3、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

(三)具備必要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條件。

二、行政制裁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①只涉及違反行政法規和內部規章的責任問題,不涉及諸如刑事或民事責任問題。如果一個行為同時引起上述兩種法律關係,則應分別給予行政制裁或司法制裁,兩者不能互相代替;

②不涉及公民的政治權利;

③行政制裁由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授權的企事業單位的行政領導作出;

④行政制裁適用行政程序。

三、行政制裁的條件有哪些?

①違反行政法規或內部規章制度確定的義務或紀律;

②行為人(包括組織和個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即有故意或過失;

違法失職行為已經超過了批評教育的限度。

四、行政制裁方式有哪些?

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行政處罰

①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係,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制度。

②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七種形式。

由此可見,行政制裁的主體也不是隻有行政機關,另外,大家不能簡單的將行政制裁理解成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像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有違紀行為,不適用於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內部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也是行政制裁的一種表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