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救濟制度是什麼?
一、行政不作為救濟制度是什麼?
一般意義上講,對行政行為的救濟,主要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兩條途徑。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對於行政不作為行為的救濟範圍基本一致。當然,行政複議的範圍表面上看要大一些。但從現在的司法實踐來看,凡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行政不作為行為都可以納入到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之中,兩者的救濟範圍本質上並無差異。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案件,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只要單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二、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不作為是相對行政作為而言的。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能夠履行而沒有履行,並且在程序上沒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卻沒有實際履行的行為。它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行政不作為主體必須是負有法定作為義務的行政主體。它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2、行政主體必須負有法定作為義務。它包括依職責產生的法定義務和依職權產生的法定義務。
3、行政主體具有履行該法定義務的能力,但故意或過失不作為。
4、行政主體在程序上沒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卻沒有實際履行。表現為行政主體消極地不做出或者沒有完成一定的程序行為。
二、提請行政複議的時效是多久?
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政府工作人員不作為會損害公民利益,導致政府辦事效率低下,影響政府形象。公民遇到不作為的情況,救濟手段可以是複議或者訴訟,提請複議後,等複議機關作出決定,公民不服的,在十五日內發起訴訟,將不作為的具體部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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