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救濟是什麼?
一、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救濟是什麼?
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那麼就可以向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是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限進行履行,同時對於被申請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行行政的處分,這樣對於申請人的權益才能受到保障。
可以向由行政複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對被申請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二、行政複議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行政複議的流程大概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
1、申請。
(一)時效。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二)條件。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受理。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3、審理。
(一)送達行政複議書副本,並限期提出書面答覆。
(二)審閲複議案件有關材料。
(三)調查取證,收集證據。
(四)通知符合條件的人蔘加複議活動。
(五)確定複議案件的審理方式。
4、決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期限,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在日常生活中,行政複議是由做出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部門實施此行為,只要被申請人對於複議的結果不履行的話,那麼申請人是有權利向行政機關申請要求責令履行,對於拒不履行者那麼是會被要求承擔行政處分,或者是降級和撤職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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