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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是什麼

行政救濟的途徑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
1、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2、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複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法律、法規規定複議前置的除外。
3、行政賠償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並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行政救濟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