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對被申請人的其它行政複議申請如何救濟?
一、駁回對被申請人的其它行政複議申請如何救濟?
針對駁回行政複議申請告知救濟的解釋,無論是複議制度還是訴訟制度,當事人提出行政救濟的理由總體來説都是“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總體體來説包括“侵權的行政行為”和“不履行法定職責”兩種。
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負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後,拒絕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從而使相對人的權益得不到保護的違法狀態。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一般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行政機關負有法定職責;二是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三是行政主體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
那麼,“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因缺乏“‘行政機關負有法定職責’或者‘行政主體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的事實要件而均不是“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範疇。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管轄機關有哪些?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法律上還對幾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的申請被駁回之後,需要按照原裁決執行,行政複議的管轄機關可以是上一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還可以是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當事人對於行政機構作出的裁決不服時,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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