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環境污染行政公益訴訟合理嗎?
一、法院受理環境污染行政公益訴訟合理嗎?
法院受理環境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是合理的。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這是按照適用的相關法律的性質或者被訴對象(客體)的不同劃分的。利益受到了損害,受害者就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公益訴訟不是一種單獨的訴訟形式,而是一種以訴訟目的為基準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檢察機關、公益性團體或個人所進行的具有公益性質的訴訟活動。
二、公益訴訟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公益訴訟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僅指無利害關係的人。且如果原告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選擇適宜的人作為原告。
2、原告起訴的出發點在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尊嚴及社會公平,而非個人一己私利。
3、公益訴訟涉及的案件範圍寬泛,可以是民事侵權行為,也可以是行政違法、刑事犯罪活動。
4、公益訴訟的地位體現在對國家機關執法能力不足的補充與協助,而非取代國家機關進行執法活動。
5、原告在勝訴後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質獎勵。
三、行政公益訴訟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1、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只有在損害公共利益時,才可基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訴訟。如果針對污染環境、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直接請求保護個體利益,則不屬於本條公益訴訟的範圍,而屬於一般普通民事訴訟即私益訴訟。公共利益的核心在於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儘管代表人訴訟涉及眾多當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確定,訴訟目的是為維護個人利益,故仍然屬於私益訴訟。
2、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包括但不限於“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兩類案件,公益訴訟的適用範圍還可以根據實踐的發展穩步拓展。鑑於民事公益訴訟還處於初步施行階段,目前的適用範圍應暫限於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這兩類情形為宜。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提出了可以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目前民事公益訴訟初步施行階段,為保證案件審理效果,更加傾向認為民事公益訴訟原則上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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