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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行政訴訟時效為幾年?

環境污染行政訴訟時效為幾年?

  一、環境污染行政訴訟時效為幾年?

環境污染行政訴訟時效為三年。

環境訴訟時效,是指環境民事案件和環境行政案件中的權利人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其權益的法定期限,權利人在這段期限內有權請求法院保護,無正當理由超過時效的訴訟請求,法院將不予保護。環境保護法律和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既是為了促使當事人及時實現其權利,也是為了便於法院及時蒐集證據,查清事實,及時解決環境爭議。在中國目前環境訴訟時效主要有民事和行政之分。

(1)環境民事訴訟時效適用於環境污染損害糾紛中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對加害人提起的賠償訴訟,其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但超過20年的,不得再起訴。

(2)環境行政訴訟時效則適用於環境行政案件中的管理相對人不服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罰款等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其訴訟時效為三個月,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起計算。至於環境刑事訴訟時效,即追究環境犯罪的法定期限,則因各種具體的環境犯罪而不盡一致,確定時效的原則集中體現在刑法關於時效的規定中。環境法學界認為,鑑於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漸進性和隱蔽性,各類環境訴訟時效應適當長於一般行政、民事和刑事訴訟時效。

二、哪些情形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環境污染如果使公民或者法人的利益受到損失的,那麼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但前提一定要在時效之內,一般提起民事訴訟的時效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益受損時開始計算,如果超過二十年的話,那麼法院將不會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