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環境污染提起公益訴訟人民法院管轄是怎樣的
一、對環境污染提起公益訴訟人民法院管轄是怎樣的
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在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後,裁定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二、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2、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三、環境污染糾紛如何舉證
1、原告方
受害人需要對環境污染行為進行全面的舉證。環境污染行為具有違法性,但這裏的違法性並非僅指加害人的污染環境行為不符合國家規定排污標準,對於在國家規定標準內的污染行為,一旦造成了污染損害,也屬於一種違法行為。由於加害人經常以自己的行為沒有違反國家規定標準作為抗辯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對此類案件舉證時要特別注意從污染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上強調其違法性,而不應當糾纏於污染行為是否違反了國家規定標準進行舉證。
2、被告方
加害人要注意對環境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進行舉證。由於環境污染行為的複雜化、多因性和漸進性以及損害的潛性和廣泛性,要證明損害事實與污染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往往十分困難和複雜。因此,為了保護處於弱勢地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將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倒置給了加害人。因為加害人在人力、物力、財力和技術力量等方面都處於優勢地位,而且其是環境污染行為的實施者,對環境污染行為可能引起的後果比受害人更為了解。
環境污染是一個比較專業的問題,提起訴訟也是需要有法定的證據,否則人民法院也是無法進行立案的。不過當事人可以委託一些比較專業的律師以及專家,提起訴訟來維護我們國家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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