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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和行政給付的區別

行政救濟和行政給付的區別如下:
行政給付是政府主體給特定人羣發錢發物資給優惠,比如五保户的救濟金,烈士撫卹金啊。政府本身沒有做錯什麼,純給好處的。而行政救濟是政府主體的行政行為有錯,損害了公民的權益,公民申請行政機關恢復或者補救自己的損失,這個時候,政府就要行政救濟了。就是政府做錯了,該賠人家的。
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救濟和行政給付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