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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行政賠償的範圍:
1、違法拘留或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
7、違法徵收、徵用財產。
行政行為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賠償的範圍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