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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案件調解程序

行政賠償案件調解程序

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一般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行政賠償的標準、程序以及範圍這些,其實都是在《行政賠償法》中作出了統一規定的,不過針對具體的案件,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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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行政賠償案件程序

(一)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受案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行政賠償申請書後,要進行受案前的初步審查,如果經審查認為該申請書符合行政賠償條件的,賠償義務機關應決定受理並通知賠償請求人,且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履行賠償義務。

賠償義務機關對申請書的初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1)申請是否符合行政賠償的要件;2)申請書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3)申請人所要求賠償的損害是否確由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受本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的違法侵權行為所造成;4)賠償請求人所要求的行政賠償是否屬於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賠償範圍。

如果經過初步審查,上述要求均已達到,則應決定立案處理,並通知賠償請求人。如果發現下列情況,則應另行處理:1)申請書的內容、形式有缺漏,應告知申請人予以補充;2)如果申請人不具有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應告知由具有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的人申請;3)行使賠償請求權已超過法定期限的,該請求權依法滅失,應告知賠償請求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處理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書之後,經審查認為賠償申請符合條件的,應通知賠償請求人,並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1.賠償義務機關處理申請的期限。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賠償或不賠償的決定。

2.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賠償的內容。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提出賠償方案。方案的內容包括:賠償方式、賠償數額、計算數額的依據和理由、履行期限等。

3.賠償處理不成。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如出現下列情形,視為處理不成:1)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不予理睬或對自己提出的方案不予實施的;2)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方案有異議的,包括對賠償方式、金額、履行期限有不同意見的。處理不成,自2個月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賠償請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三、行政賠償訴訟

行政賠償訴訟是一種特殊的訴訟形式,它是人民法院根據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依照行政訴訟程序和國家賠償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裁判賠償爭議的活動。在起訴條件、審理形式、證據規則及適用程序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特點。

(1)從起訴條件看,在單獨提起賠償訴訟時,要以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條件。在一併提起賠償請求時,通常以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為先決條件。

(2)從訴訟當事人看,行政賠償訴訟以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為訴訟被告,實行“國家責任,機關賠償”制度。致害的公務員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不作為訴訟被告。

(3)從審理形式看,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作為結案方式。行政案件的審理不適用調解,這是行政訴訟的一項特殊規則,但行政賠償訴訟可以調解。因為行政賠償訴訟的核心是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否應予賠償。權利具有可以自由處分的性質,當然也就存在着進行調解的基礎。雙方當事人之間因權利受損而發生賠償爭議,人民法院可以從中進行調解,以解決賠償爭議。

(4)從證據規則看,行政賠償訴訟不完全採取“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而是參照民事訴訟規則,實行舉證責任合理分配。例如,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自己所受損害與被告行為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這應當由原告(賠償請求人)負責舉證;而證明被控行為合法或從未實施過該行為,則是被告(賠償義務機關)的責任。

行政賠償訴訟原則上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如送達等),還可以參照適用相應的民事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