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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審查範圍有哪些?

一、行政行為的審查範圍有哪些?

行政行為的審查範圍有哪些?

行政行為的審查範圍包括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等,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可見,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是原則,同時部分吸收了合理性審查原則,法院只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行為和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的行為擁有合理性審查權,即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部分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為、行政裁決行為)的合理性擁有有限的司法審查權及變更權。

二、行政行為的特徵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侷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行政機關根據公民的行政請求和需要辦理的行政事項,可以作出合法的行政行為,但當事人可以對該行政行為進行認定,如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複議,這時司法部門是需要對該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合理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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