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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處罰的範圍有哪些

一、地方行政處罰的範圍有哪些

地方行政處罰的範圍有哪些

第一,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

第二,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第三,有下列情形且違法程度較輕的:(1)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2)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3)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

二、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有哪些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有三類:

1、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得到明確授權,代表國家在某一領域內行使行政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務、土地、審計、衞生等部門。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工商所、税務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依相應法律、法規享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權,他們必須在授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超過授權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數額的限制,該行政處罰無效。如《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税務所可對個體工商户及未取得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的單位、個人實施罰款數額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3、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一定行政處罰權的受託組織

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的需要,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行政處罰常見的種類,比如説有警告,罰款或者是拘留等。對於行政處罰主要適用的情形,比如説she客人採用了一些不正當的手段,從而來獲得行政許可的,那麼是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由相關的執法部門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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