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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責任構成

行政賠償責任構成

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一般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行政賠償的標準、程序以及範圍這些,其實都是在《行政賠償法》中作出了統一規定的,不過針對具體的案件,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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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條件

對於行政責任的構成,首先需要確定的便是做出相應的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是不是構成行政賠償的主體,其次便是需要對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的性質進行認定,看看違法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賠償的範圍之內,當然對於這個違法行為的認定,最重要的便是看這個違法行為是不是由於職務上的問題所導致的。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損害。對於某種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未發生的不確定狀態的損害,不能請求行政賠償。損害必須是直接損害,不包括間接損害。只有當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與行政相對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政機關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