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依法行政、行政為民是我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宗旨和原則,在具體實際中,絕大多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都能夠在法律的規範和準則下開展行政工作、實施行政行為,但仍然還存在少數粗暴執法、釣魚執法、違規行為的現象,對執法對象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質侵害,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就可以申請行政賠償,那麼,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呢?
1、主體要件。
實施行政侵犯行為的人,必須是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具體包括:
(1)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
(2)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行政職務的管理機構及其人員;
(3)自願協助行政事務的人員。
2、行為要件。
行政侵權行為是行政賠償責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權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是執行行政職務的行為。既包括行政主體本身直接做出的職務行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組織所做出的履行職務的行為。
(2)必須是在法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職權,違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3、損害事實。
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基礎條件。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
(1)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損害。對於某種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未發生的不確定狀態的損害,不能請求行政賠償。
(2)損害必須是直接損害,不包括間接損害。
4、因果關係。
只有當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與行政相對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政機關才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行政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行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綜上所述,關於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首先是要有侵犯執法對象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或工作人員主體,其次在職務範圍內執行工作時發生侵害行為,同時,侵害行為造成了執法對象人身和財產的直接損害,且存在因果聯繫,不屬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行為或執法對象自身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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