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作出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駁回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作出的情形包括什麼?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是在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作出的決定, 是終結行政複議程序的處理方式。駁回申請的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於兩種情形:
(一)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受理條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八條 駁回申請的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於以下兩種情形: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案件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前一種情形通常理解為實體駁回,後一種情形為 程序駁回。
二、行政複議特點
行政複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三、行政複議申請人權利
(1) 申請複議權
(2)委託權。在行政複議中,複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行政複議代理人代為參加複議
(3) 申請回避權
(4) 撤回複議申請權
(5) 申請執行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複議決定,複議申請人有依法申請執行的權利。
(6) 訴權;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時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行政複議申請人義務
(1) 在複議過程中,複議申請人應自覺遵守複議紀律,
維護複議秩序,聽從複議機關依法作出的安排
(2) 複議申請人應自覺履行已生效的複議決定
(3) 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能會得到各種各樣的結果,例如複議維持、複議改變或者駁回複議請求,上述這些結果都是複議機關在對複議申請做了實質審查之後做出的,駁回複議申請一般來講是在當事人不符合複議法定條件複議機關作出的決定,這種審查一般來講是形式審查,但是實踐中的情況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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