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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地案件行政拘留有哪些處罰方式

隨着經濟的高速發展,對於企業的發展要求越來越高,很多傳統企業成功轉型跟上了時代的潮流,但是在企業或是個人的產業的發展過程中難免有建工設廠的需要,依法審批合理的佔地國家會予以保護,但是有些廠地的建設的非法的。那麼,非法佔地案件行政拘留多久呢?有關司法解釋有哪些呢?

非法佔地案件行政拘留有哪些處罰方式

一、 非法佔地

1、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如果是行政拘留,拘留錯誤的,完全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要求國家賠償則有一定的難度。只有違法刑拘的,才能要求賠償,這種情形在現實中已經很難發生, 原則上,只要是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就不存在賠償的問題,即使最終無罪或不起訴,國家也無需賠償。因為刑事拘留,從性質上講,其本身不是一種懲罰措施,它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2、國家賠償法

1)、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3、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非法佔地處罰

1、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三)非法佔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佔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佔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綜上所述, 非法佔地案件行政拘留的相關法律規定非法佔地農業用地五畝及以上,非農業用地十畝及以上需要立案調查,對違規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跪着土地價格的升高,非法佔地情況越來越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非法佔地被查遠遠比合法申請用地的流程和金錢復雜昂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