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處罰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許可處罰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有哪些
我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相關知識
關於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一般規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我們很多執法部門對於行政強制執行應該不陌生,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就是其中一種。但是,《行政強制法》通過以後,我們以前所遵守的強制拆除的程序可能就要有所改變了。下面就具體談一下《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的一些主要程序。
一是發催告書。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二是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三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並送達當事人。強制執行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四是實施強制執行。在實施強制執行的環節,為了更充分地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行政強制法》規定,除緊急情況外,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同時規定,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五是中止執行。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①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③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但是,如果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又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六是終結執行。當發生下列情形時,終結執行:
①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③執行標的滅失的(如強制拆除執行中,房屋遇地震、泥石流等災害被完全摧毀的)
④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如行政決定被上級行政機關或法院判決撤銷的)
⑤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42條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為了保障執行協議得到履行,《行政強制法》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這類處罰的個人或單位死亡、破產、地震、無執行財產時,我國的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應停止這類強制執行。相關的人員處罰時,應根據這類人員的實際情況進行辦理。對這類違法者可執行的財產或抵押物進行處罰,對這類人員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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