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處罰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行政拘留處罰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達
登記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宣告後將決定書當場交付給被處罰社會組織的負責人,並由其負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其負責人拒絕簽名和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登記管理機關在適用直接送達時需注意:
① 無特殊情況的,均應適用直接送達的方式;
② 由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③ 受送達人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④ 受送達人已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⑤ 送達法律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⑥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
在適用留置送達時,應當注意:
① 留置送達的條件是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
② 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簽收事由和日期;
③ 送達人、見證人要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④ 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⑤ 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3)郵寄送達
當登記管理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採取郵寄送達時,應當注意:
① 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才能採用郵寄送達;
②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③ 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④ 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送達的最後一種方式,在適用公告送達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① 通過其他方式都無法送達時,適用公告送達;
② 公告送達,可以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互聯網等媒體上刊登公告;
③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為60日;
④ 公告期滿後,即視為送達;
⑤ 登記管理機關採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在可以直接送達到當事人手中的情況下,也就不允許國家有關部門可以用郵寄或者是留置的這些其他的送達方式。被行政拘留的相對人,可以憑藉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書知道自己被行政拘留的原因時間,和司法救濟的途徑,而且需要在回執書上面簽字,不配合簽字的也不影響行政拘留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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