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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追償,有什麼規定?

一、什麼是行政追償,有什麼規定?

什麼是行政追償,有什麼規定?

行政追償又稱行政求償,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以後,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受委託的組織和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有多久?

1、《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三、行政追償的形式有什麼?

追償的形式主要是國家先向受害人賠償,然後責令致害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支付賠償費用,即“先賠後追”的方式。這種方式有利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既不徇私枉法,又不遇事退縮,督促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職權。

四、行政追償的條件是什麼?

①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向賠償請求人賠償了損失;追償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只有具備國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前提條件,才可能產生追償問題。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未曾支付賠償費用,追償無從談起。

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受委託的組織和個人對加害行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來説,法律上將主觀過錯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故意”,指責任人員行使職權時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相對 人造成損害,卻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態度。

二是“重大過失”,指責任人員行使職權時未能達到普通公民應當注意並能夠注意的標準,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主觀 狀態。

三是輕微過失、一般過失,指沒有注意到一些特殊的、專門的、較難注意到的職務要求的過失。只有責任人員的過錯在達到“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行政機關才能行使追償權。

公民從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都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於不可抗因素或者正當理由導致的耽誤申請,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申請延期後,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重新開始計算。

標籤:追償 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