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保過多久不追究責任,有什麼規定?
一、騙保過多久不追究責任,有什麼規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的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活動的,如果數額較大的,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如果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不再追訴;如果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經過十五年不再追訴。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二、如何認定騙保行為?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在投保過程中,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投保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投保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投保人對於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誇大損失,編造虛假的原因,上面提到的這四種都屬於騙保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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