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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公開的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是法律所規定的,除了法律規定的這些機關,其他無處罰權的組織是不能夠進行行政處罰的,當然行政處罰的決定也需要進行公開,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公開聽證的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公開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公開聽證的規定是什麼?

第二百九十八條 聽證範圍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下列情況公安機關適用公開聽證:

(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三)較大數額的行政罰款。較大數額

第二百九十八條 聽證範圍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下列情況公安機關適用公開聽證:

(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三)較大數額的行政罰款。較大數額的具體標準指: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的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

第二百九十九條 聽證的告知、申請和受理

(一)公安機關對於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

(二)當事人申請聽證的,可以在告知書的送達回執上籤署意見,也可以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行政機關書面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以郵寄掛號方式提出聽證申請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當事人明確提出放棄聽證或者逾期未申請的,不得再對本案提出聽證申請。

(三)當事人申請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當事人申請聽證超過期限或者不符合聽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在當事人申請之日起3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二、第三百條 聽證的舉行

公安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通知書送達回執上簽字。

第三百零一條 聽證的程序

(一)書記員宣佈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介紹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詢問核對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佈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

(三)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進行陳述和辯解,提出有關證據;

(四)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進行論證和辯論;

(五)聽證當事人的最後陳述;

(六)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蓋章。

第三百零二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提出書面意見。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依據聽證主持人的意見和聽證筆錄,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作出具體決定。

行政處罰公開聽證的範圍是有着具體明確要求的,比如説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還有較大數額的罰款,除此之外,聽證舉行的一系列的程序也比較複雜,書記員首先要進行一些秩序的宣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