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處罰公開有什麼規定?
對於行政處罰我們大家都是有着一定的瞭解的,行政處罰對於我們生活來説也是非常的接近的。行政處罰是對違反我們國家法律的人或者公司企業做出的處罰,我們國家規定了行政處罰有的信息是要公開的,那麼公安行政處罰公開有什麼規定呢?
第二百九十八條 聽證範圍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下列情況公安機關適用公開聽證:
(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三)較大數額的行政罰款。較大數額
第二百九十八條 聽證範圍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下列情況公安機關適用公開聽證:
(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三)較大數額的行政罰款。較大數額的具體標準指: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的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
第二百九十九條 聽證的告知、申請和受理
(一)公安機關對於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
(二)當事人申請聽證的,可以在告知書的送達回執上籤署意見,也可以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行政機關書面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以郵寄掛號方式提出聽證申請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當事人明確提出放棄聽證或者逾期未申請的,不得再對本案提出聽證申請。
(三)當事人申請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當事人申請聽證超過期限或者不符合聽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在當事人申請之日起3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第三百條 聽證的舉行
公安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通知書送達回執上簽字。
第三百零一條 聽證的程序
(一)書記員宣佈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介紹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詢問核對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佈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
(三)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進行陳述和辯解,提出有關證據;
(四)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進行論證和辯論;
(五)聽證當事人的最後陳述;
(六)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蓋章。
第三百零二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提出書面意見。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依據聽證主持人的意見和聽證筆錄,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作出具體決定。
對於公安行政處罰公開我們國家規定是要舉辦聽證會的,對於應該公佈的問題會在聽證會上進行説明解釋,而且聽證會還要有一定的程序。我們國家對於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規定就是為了讓人民更好的瞭解案情的進展,好讓人民更好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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