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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一審堆翻二審

法律1.91W
撫養費一審堆翻二審
一審和二審之間撫養費是否需要支付

如果一審就已經給出了撫養費的判決,在一審關於撫養費的判決結果生效之後,一審到二審之間就應該支付撫養費。如果一審之後,有支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對一審當中關於撫養費的判決結果還存在爭議,一審到二審之間的撫養費就暫時先不需要支付。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