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污染環境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這就直接把很簡單的、常見的噪音擾民的情況直接歸入了法律的調整範圍之內。
環境行政處罰具有如下主要特徵:
(1)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縣級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注意的是,這些行政主體只能實施環境法律規範規定的屬於其監督管理範圍內的行政處罰權,否則就是違法。
若擁有環境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或法規的授權規定,授權或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權,則這些被授權的組織或被委託的組織也必須在法定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權,否則其處罰無效。
(2)行政處罰的對象是環境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即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範行為而導致污染、破壞環境或破壞了正常環境管理秩序的單位和個人。不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管理相對人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範的行為。也就是説,只有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範的行為,才能給予行政處罰,也只有環境法律規範規定必須或可以處罰的行為才可以處罰,法無明文不處罰。
環境行政處罰的原則,是指對於設定和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準則。一般而言,環境行政處罰應遵循如下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指環境行政處罰必須依法進行。處罰法定原則意味着:
(1)實施處罰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環境行政主體。行政機關種類眾多,不同的行政主體有不同的職權範圍,不同的行政主體只能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處罰。
(2)處罰的依據是法定的。也即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行為不為違法行為,不受行政處罰。當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效力等級是不一樣的,它們可以設定的處罰種類和範圍、幅度也是不相同的。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地方性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3)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處罰法定原則不僅要求實體合法,而且要求程序合法,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步驟、方法和順序進行。
2.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要求環境相對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就應受到環境行政處罰,而不能逃避行政處罰;所受處罰的輕重應與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性質、事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一致,不能避重就輕。它也要求環境行政主體只有在相對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時,才能給予處罰,否則就不能給予處罰;所給予的處罰應與相對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一致,而不能畸重畸輕。
3.責任自負原則
責任自負原則要求違法環境行政相對人親自承擔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而不能由他人代為承擔。它要求環境行政主體只能追究違法環境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法律責任,而不罰及他人。
前面提到了污染環境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標準以及進行環境行政處罰的特點是什麼,行政處罰雖然説不是刑事處罰,但是也是會進行懲罰的,所以説這個時候還是要按照規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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