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訓誡是不是行政處罰
一、公安機關訓誡是不是行政處罰?
不屬於行政處罰,是司法強制措施。訓誡不是行政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信訪人對有關機關依據信訪法規對信訪事項的受理、答覆、轉送、訓誡等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訓誡也是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中國公安機關和法院對某些違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評教育。需要予以訓誡的,犯罪情節輕微而免予刑事處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妨害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訓誡;不滿十四歲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1、行為罰
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僅次於人身罰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1)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從事生產經營者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只適用於違法行為嚴重的行政相對方。
(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時扣留違法者已經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目的在於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的權利。
2、財產罰
財產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
(1)罰款。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
(2)沒收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全部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或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
3、申誡罰
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戒。它是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處罰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提出告誡或譴責。
(2)通報批評。是對違法者在榮譽上或信譽上的懲戒措施。通報批評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在我國行政處罰的種類當中根本就不包括訓誡,這種相對來説處罰力度比較輕微的口頭批評式的教育方法,是因為在龐大的社會關係當中,有些人的一些所作所為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是刑法直接進行處罰都有些不太合適,所以由公安機關代表國家對其進行訓誡,其實也是比較符合我國的實際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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