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怎麼送達?
很多人應該都非常清楚當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違反了法律法規那是會被送達處罰決定書,那麼也會碰到撤銷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情況。那麼大家時候瞭解和知道撤銷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怎麼送達呢?接下來由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些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達
這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將執法決定等法律文書送達給受送達人,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種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
這是指受送達人拒收法律文書時,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把執法決定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
3、郵寄送達
當行政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採取郵寄送達時,應當注意:
(1)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才能採用郵寄送達;
(2)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③ 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
4、公告送達
這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行政機關通過公告將執法決定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該送達方式僅在其他任何一種送達方式都不能湊效的情況下才能使用。一般要求在受送達人住所、報紙、網站等張貼或登載執法決定內容,滿60 日即視為送達。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期限
1、當事人在場的,應當在宣告後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交由當事人;
2、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七日內送達,即從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的日期的第二天開始起算;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作出後七日內交付郵寄、進行委託送達或者公告送達。
決定書的送達方式有許許多多種,送達期限也分為當事人在場以及當事人不在場兩種情況來具體判定的。並且決定書送達的日期就開始計算要按照相關規定去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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